106年:營養食安(1)
依據我國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分類中,那一個類別產品不需檢具基因毒性試驗之測試資料?
A第一類
B第二類
C第三類
D第四類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安全性評估分類——各類別的評估項目要求,以及哪一類別不需要檢具基因毒性試驗(genotoxicity test)資料。
選項分析
(A) 第一類 ✅(正確答案——不需要基因毒性試驗) 第一類產品係指「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或具有完整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記錄的產品。由於其安全性已有充分的歷史使用記錄,可免執行安全評估試驗,包括免檢具基因毒性試驗資料。
(B) 第二類 第二類產品係指「原料為傳統食用,但產品或原料非以通常加工製備者」。此類產品需檢具基因毒性試驗等安全評估試驗資料,不可免除。
(C) 第三類 第三類產品係指「產品或原料非為傳統食用者」,安全性評估要求更為嚴格,須完整提交包括基因毒性試驗、28天反覆劑量毒性試驗等多項毒理資料。
(D) 第四類 第四類為要求最高的類別,係指「產品或原料為新開發食品成分」(新穎食品原料),需提交最完整的安全評估資料,包括基因毒性試驗、次慢性毒性試驗(90天)、致畸胎性試驗等。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 第一類。
依據台灣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分四類,其評估要求如下:
| 類別 | 定義 | 基因毒性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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