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接受食品業者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多久,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等相關資料,以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查驗?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兩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接受食品業者委託刊播廣告的傳播業者,應保存相關委託資料的期限為六個月

選項分析

(A) 三個月 不正確。三個月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期限。

(B) 六個月 ✅ 正確答案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相關資料(包括: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以備主管機關查驗。若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C) 一年 不正確,超過法定期限的規定。

(D) 兩年 不正確,超過法定期限的規定。

答案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傳播業者廣告管理的規定,目的在於建立食品廣告責任追溯機制。若食品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宣稱醫療效能等違規,主管機關得向傳播業者調閱廣告委託者資料,追查違規業者。

六個月的保存期限設計,旨在涵蓋廣告播出後消費者申訴及主管機關稽查的合理時間窗口。違反保存義務或拒絕配合查驗的傳播業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此題考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廣告管理的法規記憶,是營養師考試中常見的法規類考題。

核心知識點

  • 適用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管法)
  • 義務主體:接受委託刊播的**傳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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