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業者設置建築與設施時,工作台面應保持之亮度為多少米燭光以上?

A100
B200
C300
D40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s, GHP)」,食品業者廠區內不同工作區域有不同的照明標準。工作台面(工作或調理台面)的照明要求高於一般作業場所,目的在確保食品處理人員能清楚辨識食品狀態及異物。

選項分析

(A) 100 米燭光(Lux) 此為一般作業場所的最低照明標準,並非工作台面的要求。不正確。

(B) 200 米燭光(Lux) 此為工作或調理台面(即工作台面)的法定最低照明標準。正確答案。

(C) 300 米燭光(Lux) 超過法規規定,無此對應標準。不正確。

(D) 400 米燭光(Lux) 超過法規規定,無此對應標準。不正確。

答案解析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5款規定,照明標準分兩級:

  • 一般作業場所:光照度應達 100 Lux 以上
  • 工作或調理台面(精細操作):光照度應達 200 Lux 以上

此外,規定還要求:

  1. 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顏色(不得使用有色燈管)
  2. 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設施(防玻璃碎裂掉落)
  3. 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米燭光(foot-candle)與 Lux 的換算:1 foot-candle ≈ 10.76 Lux。台灣法規此處使用「米燭光」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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