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養食安(2)
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依食品安全性評估分為四個類別,除第一類別外,其餘三類皆需檢具下列何項毒性測試資料?
A基因毒性試驗
B28天餵食毒性試驗
C致癌性試驗
D慢性毒性試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據台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健康食品依其原料食用歷史及安全性資料,分為四個類別,各類別需檢具不同程度的毒性試驗資料。其中基因毒性試驗(genotoxicity test)是除第一類別外,第二、三、四類別皆須提交的共同基本測試。
選項分析
(A) 基因毒性試驗(genotoxicity test) 第二、三、四類別均需檢具此資料。正確答案。 基因毒性試驗為安全性評估的基礎篩查,可檢測受試物是否會造成 DNA 損傷、突變或染色體異常。
(B)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此試驗僅第二類別需要,第三、四類別改為需提交90天餵食毒性試驗(更嚴格的試驗),故28天試驗並非三類皆需的共通要求。不正確。
(C) 致癌性試驗(carcinogenicity test) 僅第四類別(原料含致癌物類似物者)需要提交,並非第二、三類別皆需。不正確。
(D) 慢性毒性試驗(chronic toxicity test) 此試驗在現行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中並非第二、三、四類別的共通要求,亦非四類中的標準項目。不正確。
答案解析
台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依食用歷史及風險分為四類:
| 類別 | 原料特性 | 毒性試驗要求 |
|---|---|---|
| 第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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