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罹患下列何種疾病之食品從業人員仍可僱用?
AA 型肝炎
BB 型肝炎
C開放性肺結核
D傷寒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食品從業人員患病期間僱用限制的規定,以及 B 型肝炎(hepatitis B)之傳播途徑與工作權保障。
選項分析
(A) A 型肝炎 A 型肝炎(hepatitis A)是一種經糞口途徑(fecal-oral route)傳播的腸道傳染病,可藉由受污染的食物或飲水傳給他人,屬於食品衛生的高風險疾病。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罹患 A 型肝炎之食品從業人員在傳染或帶菌期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即不可繼續僱用於食品接觸職位。
(B) B 型肝炎 B 型肝炎(hepatitis B)的傳播途徑為血液、體液(如性行為、母嬰垂直傳染),不會經由一般飲食或日常食品接觸而傳染。因此,B 型肝炎帶原者(hepatitis B carrier)從事食品業並不會透過食品散播病毒。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明確指出「B 型肝炎帶原者之工作權不受影響」。《傳染病防治法》第 12、13 條亦明列不得因此對其工作予以歧視或限制。食品業者法規中,需限制僱用的疾病名單包含 A 型肝炎、傷寒、開放性肺結核等,並不包含 B 型肝炎,故 B 型肝炎帶原之從業人員仍可依法受僱。
(C) 開放性肺結核 開放性肺結核(open pulmonary tuberc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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