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媒防治作業應遵守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病媒防治作業受到嚴格的法規規範,核心法規包括《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和《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這些法規針對施藥人員的資格、訓練、健康檢查,以及發生意外時的通報時限等,都有明確規定。本題考的重點是各項法規數字的正確性,尤其是通報時限這個容易混淆的關鍵數字。
選項分析
(A) 施藥作業需由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始可執行或督導
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才能擔任。執行業務時也必須在施藥現場全程督導施藥人員。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期間應至少每3年再訓練一次
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施藥人員在執行業務後,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未經再訓練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施藥人員經聘僱後應於3週內完成健康檢查
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業者應為僱用之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在聘僱後三週內完成健康檢查,之後每年檢查一次。健康檢查項目須包含血中膽鹼酯酶(cholinesterase,一種與有機磷農藥中毒相關的酵素指標),紀錄保存十年備查。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施藥導致環境污染或危害人體健康時,應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11條,施藥導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負責人、施藥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立即停止施作、採取防治措施,並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選項所述「24小時內」與法規的「二小時內」明顯不同,為錯誤敘述。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本題最關鍵的考點是通報時限的數字:法規明確規定為「二小時內」,而非「24小時內」。這個時限設計反映了施藥意外的緊急性——環境用藥可能涉及有害化學物質,一旦造成污染或危害人體健康,需要在極短時間內通報主管機關,以便即時啟動應變措施,將傷害降到最低。
核心知識點
- 通報時限:施藥致污染或危害健康時,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非24小時)
- 專業資格:施藥須由取得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或現場督導
- 再訓練週期:施藥人員每三年再訓練一次
- 健康檢查:聘僱後三週內完成,之後每年一次,須含血中膽鹼酯酶
- 紀錄保存: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十年備查
參考資料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11
-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7
-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