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2)

下列何者在我國屬於非法之人工甜味劑?

A阿斯巴甜(aspartame)
B蔗糖素(sucralose)
C糖精(saccharin)
D甘精(dulcin)

詳細解析

甘精(dulcin)是一種早期發現的人工甜味劑,甜度約為蔗糖的250倍,但因動物實驗證實具有慢性毒性而在多國遭到禁用。在台灣,甘精被列為毒性化學物質,食品中全面禁止使用,與其他三種合法甜味劑形成鮮明對比。

本題觀念

台灣合法使用的人工甜味劑共有26種,均收錄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正面表列中。不在表列中的甜味劑即為非法,不得添加於食品。甘精因毒性問題被全球多國禁用,台灣也將其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明文禁止用於食品。考生需區分「糖精」與「甘精」,兩者名稱相似但性質完全不同。

選項分析

(A) 阿斯巴甜(aspartame):合法的人工甜味劑,列入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阿斯巴甜可用於各類食品,但產品須標示「苯酮尿症(phenylketonuria)病人不宜使用」及「內含苯丙胺酸」。世界衛生組織(WHO)旗下的 IARC 於2023年將其列為 Group 2B(可能致癌),但台灣食藥署評估後暫不調整限量。不符題意。

(B) 蔗糖素(sucralose):合法的人工甜味劑,列入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蔗糖素由蔗糖衍生而來,甜度約為蔗糖的600倍,無熱量,具有良好的水溶性和耐熱性,廣泛應用於烘焙與飲料。不符題意。

(C) 糖精(saccharin):合法的人工甜味劑,但使用範圍受限。依規定,糖精可添加於瓜子、蜜餞、梅粉等醃漬食品,限量標準為 2.0 g/kg 以下。糖精與甘精名稱相似,但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符題意。

(D) 甘精(dulcin):在台灣屬於非法的人工甜味劑,食品中全面禁用。甘精化學名為對位乙氧苯脲,被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須標示「禁止用於食品」。動物實驗顯示甘精會造成肝臟、腎臟、脾臟及心臟組織病變,IARC 將其列為第三類致癌物。美國 FDA 於1954年禁用,日本於1969年因多起中毒事件禁用。此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台灣合法甜味劑採正面表列制度,阿斯巴甜、蔗糖素、糖精均在核准清單中,各有使用範圍與限量規定。甘精雖然甜度高(約蔗糖250倍),但因動物實驗證實具有嚴重慢性毒性(肝、腎、脾、心臟病變),全球多國早已禁用。台灣將甘精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食品中全面不得使用。備考時須注意「糖精」(合法,限用於特定食品)與「甘精」(非法,全面禁用)的區分,這是常見的混淆陷阱。

核心知識點

  • 台灣合法甜味劑採正面表列,共核准26種,甘精不在其中
  • 甘精(dulcin)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食品全面禁用
  • 糖精(saccharin)合法但限用;甘精(dulcin)非法且全面禁用
  • 阿斯巴甜須標示苯酮尿症警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