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法載明之藥師業務?
A藥品鑑定
B藥品販賣或管理
C藥品製造之監製
D醫療器材之監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第十五條所列的藥師業務範圍,核心是分辨「藥品」與「醫療器材」在監製及販賣管理上的法律用語。法條不是把所有與健康產品有關的工作都概括交給藥師,而是逐項列出藥品鑑定、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製造監製等業務,並另外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
因此,看到「監製」二字時,不能只看工作名稱相似,就把藥品製造監製推論成醫療器材製造監製。解題應回到法條的對象與動詞:藥師法明文列的是藥品製造之監製,對醫療器材則是一定等級的販賣或管理;兩者不能互換。
選項分析
- A:錯誤。 藥品鑑定是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業務,屬於藥師可依法執行的專業工作,並非本題的答案。
- B:錯誤。 藥品販賣或管理明列於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故屬於藥師法載明的業務範圍。這裡的「管理」是法條明文使用的概念,不能因為題目未寫出其他資格條件,就否定其列入業務。
- C:錯誤。 藥品製造之監製明列於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藥師法施行細則也對相關執行職責另有規範,因此屬於法定業務。
- D:正確,為本題答案。 藥師法第十五條沒有把「醫療器材之監製」列為藥師業務。法條提到醫療器材時,是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並非授權藥師負責醫療器材製造監製。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D。藥師法第十五條的記憶重點是「藥品可鑑定、販賣或管理,也可負責藥品製造監製;醫療器材則是一定等級的販賣或管理」。題目把「醫療器材」和「監製」組合在一起,超出條文列舉,所以不是藥師法載明的藥師業務。
這題也提醒,法規選擇題常用相同動詞搭配不同名詞製造混淆。不能因為藥師能監製藥品,就直接延伸到所有醫療產品的製造監製;必須逐一核對法條明文與產品類別。
核心知識點
- 藥師法第十五條列有藥品販賣或管理、調劑、藥品鑑定、藥品製造監製等業務。
- 藥品製造監製與醫療器材製造監製是不同法律概念,前者有明文,後者不在藥師法第十五條列舉中。
- 藥師法對醫療器材的規定重點是一定等級醫療器材的販賣或管理,不等於醫療器材製造監製。
- 作答法規題時,要同時核對產品類別與行為類型;「藥品」和「醫療器材」、「製造監製」和「販賣管理」不可任意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