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職治-職治概論
有關職能治療所設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設立之申請人,必須為職能治療師
B負責人必須為職能治療師
C設立之申請人與負責人可以不同,但必須都具有職能治療師資格
D設立該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設立職能治療所時,要分清楚「誰具申請資格」以及「誰依法擔任負責人」兩件事。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設立職能治療所須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取開業執照;第20條接著規定,職能治療所應以該申請人為負責人。兩條合併判讀,申請人與負責人是同一人,不能由兩人分別擔任。判斷選項時,除了確認申請人有沒有職能治療師資格,也要核對法條是否允許這兩種身分分開。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19條明定設立申請人須為職能治療師。2018年修正後,條文也規定申請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執業滿二年,才符合設立資格。這項年資條件補充了申請人的資格要求,但不改變本題的核心:申請人必須是職能治療師。
- **B 正確。**第20條把負責人身分連到申請人。既然第19條要求申請人是職能治療師,依法擔任負責人的同一人也必須具備職能治療師資格。
- **C 錯誤。**本項允許申請人與負責人分由兩人擔任,與第20條「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的規定不符。兩人即使都具有職能治療師資格,也不能因此各自占一個身分;法條要求的是同一人兼具申請人及負責人身分。
- **D 正確。**第19條要求向職能治療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完成核准並領有開業執照後,才可設立執業。
答案解析
錯誤的是 C。第19條先限定申請人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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