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職治-職治概論

有關職能治療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職能治療所若歇業,應將其招牌拆除
B職能治療所開業執照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C職能治療所核准登記事項應包括負責職能治療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D職能治療所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不須再繳納開業執照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能治療所開業執照相關的行政管理規定,重點不是治療技術,而是辨認不同行政情境所需的法定處理方式。閱讀這類法規題時,要把「歇業」、「遺失補發」、「核准登記內容」及「變更後換發」分開,不要因為都涉及開業執照,就推論費用或程序相同。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6至10條分別處理登記事項、遺失補發、變更換發與歇業後招牌處理,逐項對照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職能治療所歇業時,或受到撤銷、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時,應拆除招牌。這項要求是為了讓外界清楚知道該場所已不再以原開業狀態提供職能治療服務,避免民眾誤認仍在營業。
  • B 正確。 開業執照遺失或滅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向原發給開業執照的機關申請補發,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這不是單純補印文件,而是有明確申請對象與費用要求的補發程序。
  • C 正確。 核准登記事項不只包括治療所名稱或地址,也包括負責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因此,選項所列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確實屬於應登記事項。
  • D 錯誤。 登記事項變更而需要換發開業執照時,仍應依規定繳納開業執照費,不能因為是換發而主張免繳。選項把換發誤寫成免收費,和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不符。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補發與換發的行政處理,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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