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調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
B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C藥師執業執照應懸掛於調劑處所
D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調劑行為之法源依據主要來自「藥師法」第三章(業務及責任)。考題考察考生是否熟悉各條文對藥師調劑義務與限制之明文規定,並能分辨題幹敘述是否與條文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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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出自藥師法第17條前段,屬明文規定,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B
「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同樣摘自藥師法第17條後段,與條文一致,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C
「藥師執業執照應懸掛於調劑處所」——現行藥師法並無要求藥師必須『懸掛執業執照』於調劑處或任何顯著處;條文僅規定執業時須向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並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第7條)及後續登記、變更等程序,未載明懸掛義務。故此敘述與現行法不符,為錯誤選項。 -
選項D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藥師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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