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2)

食品中何種成份可以列在營養標示中?

A糖醇
B葡萄糖胺
C膠原蛋白
D比菲德士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衛生福利部(MOHW)所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關於「營養標示(Nutrition Facts)」欄位內可列出項目的規定。

根據法規,營養標示表格內僅能列出:

  1. 強制標示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
  2. 自願標示項目:膳食纖維、糖醇、維生素、礦物質、膽固醇、其他脂肪酸、胺基酸等「營養素」。
  3. 營養宣稱相關項目:若產品有進行特定營養宣稱(如「高鈣」),則必須標示該營養素含量。

法規明確規定,非營養素的功能性成分(如膠原蛋白、葡萄糖胺、益生菌等)不得列在營養標示的表格內,以免與法定營養素混淆,應標示於表格外或其他明顯處。

選項分析

  • A. 糖醇 (Sugar alcohol) - 正確

    • 分析:根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者若自願標示「糖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
    • 理由:糖醇(如木糖醇、赤藻糖醇)具有熱量(除赤藻糖醇為0 kcal/g外,其餘多以2.4 kcal/g計算),且屬於碳水化合物的衍生物。為了精確計算總熱量並提供消費者資訊,法規允許將其列在營養標示框內。
  • **B. 葡萄糖胺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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