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2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代理人制度的相關規定。這屬於醫事法規中的行政管理規範,確保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在負責人暫時缺席時仍有合資格者負責督導業務,維護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選項分析
根據 《物理治療師法》第 20-1 條 之規定:
- A. 1個月:錯誤。法規規定若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才需要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衛生局)備查。並非代理期間上限。
- B. 3個月:錯誤。此非本法規定的時間點。
- C. 6個月:錯誤。此非本法規定的時間點。
- D. 12個月:正確。法規明文規定:「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一年即為 12 個月。
答案解析
根據 《物理治療師法》第 20-1 條: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因此,負責人無法執行業務時,代理人的代理期間上限為 12個月(一年)。故選 (D)。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所管理的關鍵數字與規定:
- 負責人代理制度 (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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