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職治-職治概論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最多幾日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後的法定報備期限。要先分清楚兩個不同概念:三十日是事件發生後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的期限,不是停業可以持續多久,也不是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間。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題目問「最多幾日以內」,就是把法條的「三十日內」轉換成選項中的天數。讀到「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時,也要注意起算點是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而不是收到通知、提出申請或執照到期的日期。
選項分析
- A 15日:錯誤。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明定的期限是三十日內,並非十五日。
- B 30日:正確。 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完全符合條文。
- C 45日:錯誤。 四十五日不是本條規定的報備期限,不能用其他行政程序的期限替代。
- D 60日:錯誤。 六十日同樣不是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所定的停業或歇業報備期限。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B,30日。解題時抓住「事實發生之日起」與「報請備查」兩個要件:前者決定起算時間,後者說明三十日是行政申報期限。法條要求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不是向任意醫療機構或其他單位通知。
這個期限和停業期間上限是不同制度。三十日是停業或歇業後完成報備的時間限制;至於停業本身可以維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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