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2 年 3 月 22 日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加熱菸並未在此 規範內
B可於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吸菸
C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D菸品不得有促銷或廣告,但贊助公益活動之露出不在此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民國112年3月22日施行之「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涵蓋電子煙與加熱菸之管制規範、無菸場所之擴大範圍、未成年人吸菸防制之照顧者責任,以及菸品促銷廣告禁止規定(含公益贊助露出之限制)。此次修法是台灣菸害防制政策的重大更新,除了首度將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菸品納入規範,也強化了對未成年人保護與公共場所禁菸範圍。

選項分析

A.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加熱菸並未在此規範內 — ❌(錯誤) 新法確實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加熱菸並未在此規範內」之敘述並不正確——加熱菸同樣受到本次修法規範,須先經過主管機關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才可能核准上市銷售,在未經核准前,加熱菸之製造、輸入、販賣同樣受到禁止,並非完全未受規範、可自由流通。

B. 可於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吸菸 — ❌(錯誤) 新法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將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之室內外場所均納入全面禁菸規定,不論室內或室外均不得吸菸,並非僅室內禁菸、室外可吸菸。

C.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 ✅(正確=本題答案) 新法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負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之法定責任,並同步將合法吸菸年齡由18歲提高至20歲,強化對未成年人之保護。

**D. 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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