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物治技術(2)

民國112 年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38 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下列何項服務正確?

A運動輔具服務
B療育補助服務
C醫療照護服務
D家庭喘息服務

詳細解析

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大幅更新了身心障礙學生的支持服務架構,其中第 38 條明確列出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的八款支持服務項目。本題考核的是考生對法條條文中各款服務名稱的精確記憶,而非概念理解,因此必須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是否完全吻合。

本題觀念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第一款「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第二款「適性教材服務」、第三款「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第四款「復健服務」、第五款「家庭支持服務」、第六款「適應體育服務」、第七款「校園無障礙環境」、第八款「其他支持服務」。此外,第二項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考生須精確掌握各款的法定名稱,因為干擾選項往往以相似但不正確的用語出現。

選項分析

(A) 運動輔具服務:正確。第 38 條第一款為「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其中涵蓋「運動輔具服務」。選項 A 雖僅列出「運動輔具服務」而非完整款名,但運動輔具服務確實是第一款所明定的服務範疇之一,屬於法條規定的支持服務。

(B) 療育補助服務:錯誤。第 38 條八款服務中並無「療育補助服務」一詞。「療育補助」較常見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早期療育補助相關規定,屬於社會福利體系而非特殊教育法的學校支持服務範疇。

(C) 醫療照護服務:錯誤。第 38 條第四款為「復健服務」,而非「醫療照護服務」。兩者概念不同:復健服務聚焦於功能回復與維持,是學校系統可提供的服務;醫療照護則屬醫療體系的職責範疇,並非學校依特殊教育法應提供的支持項目。

(D) 家庭喘息服務:錯誤。第 38 條第五款為「家庭支持服務」,而非「家庭喘息服務」。喘息服務(respite care)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為減輕照顧者負擔所設置的支持措施,與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所定義的「家庭支持服務」在名稱與服務內涵上均不相同。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本題測驗考生對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各款支持服務的精確辨識能力。選項 B、C、D 雖然都使用了看似合理的服務名稱,但均非第 38 條的法定用語。B 混入早療福利體系用語,C 將「復健服務」替換為「醫療照護服務」,D 將「家庭支持服務」替換為「家庭喘息服務」,這些都是常見的混淆陷阱。

核心知識點

  •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列出八款支持服務,第一款為「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 「復健服務」而非「醫療照護服務」是法定用語(第四款)
  • 「家庭支持服務」而非「家庭喘息服務」是法定用語(第五款)
  • 「療育補助服務」屬兒少福利法規範疇,非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

參考資料

  1. 特殊教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特殊教育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3.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 2026 最新 - LawPla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