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2)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若產品的保存期限在3 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之標示得僅標明年月。則此產品的有效日期為何?
A當月之首日
B當月之15 日
C當月之末日
D無明文規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食品有效日期標示的法規知識。依據施行細則第13條,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食品,有效日期可以僅標明「年月」,而僅標示年月時,法律推定有效日期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這是營養師在食品標示實務上必須掌握的重要法規,也是國考常見的法規應用題型。
選項分析
(A) 當月之首日: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並非首日。若以首日為終止日,表示產品一進入標示月份即過期,這與「保存期限」的設計目的完全矛盾,也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障。選擇首日在邏輯上明顯不合理。
(B) 當月之15日:法條中沒有任何以「當月15日」為終止日的規定。15日是一個容易混淆的中間值,可能讓考生誤以為是取月份的中間日期作為折衷,但法律條文中完全沒有此依據。
(C) 當月之末日:施行細則第13條原文規定:「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舉例來說,產品標示有效日期為2026年8月,其有效日期即為2026年8月31日。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食品添加物(施行細則第17條),涵蓋範圍相當廣泛。
(D) 無明文規定: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明確條文規定「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屬法定強制認定規則,並非無規範可循。選擇此選項代表未熟悉施行細則的條文內容。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 當月之末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食品保存期限達3個月以上,業者可選擇僅標示年月作為有效日期。在此情形下,法律推定有效日期為「當月之末日」。立法目的在於簡化長期保存食品的標示作業,同時以「末日」為推定終止日,確保消費者在整個標示月份內都能安全使用產品。此規定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適用於製造或進口之食品,由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實施。
核心知識點
- 保存期限3個月以上的食品,有效日期可僅標年月,法定終止日為「當月之末日」
- 法源依據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食品)及第17條(食品添加物)
- 若業者使用「最佳使用期」或「賞味日期」等替代用語,須同時標明該字樣即為「有效日期」,確保消費者不致混淆
- 有效日期(expiration date)代表食品安全食用的終止期限,超過即無安全保證,與賞味期限(best before date)不同
參考資料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3
- 食品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理律法律事務所電子報,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2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