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2)
若有荷蘭的農場引進英國品種仔豬,經飼養至成豬後,運送至美國進行宰殺與分切,最後銷售至臺灣加工成肉鬆製品。則此豬肉的原產地標示應為下列何者?
A英國
B臺灣
C美國
D荷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台灣食品法規中,豬肉原料原產地的認定原則。依據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是以豬隻的「屠宰國」為認定標準,而非品種來源國、飼養國或最終加工國。這是營養師在食品標示管理上必須掌握的法規重點,也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中的「實質轉型」原則密切相關。
選項分析
(A) 英國:英國僅為該批仔豬的品種來源地,也就是豬隻的遺傳血統來源。然而,品種來源不等同於原產地。豬隻並未在英國飼養成豬或屠宰,因此英國不是原產地。
(B) 臺灣:臺灣是最終的食品加工地(將進口豬肉加工成肉鬆),但原產地標示針對的是「豬肉原料本身」的來源,以屠宰國為準。後續加工成肉鬆並不改變豬肉原料的原產地認定,產品仍須標示豬肉原料的原產地為屠宰國。
(C) 美國:依食藥署規定,豬肉原產地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本題中豬隻在美國進行宰殺與分切,因此該豬肉之原產地為美國。食藥署問答集明確例示:「豬隻在A國飼養後,在B國進行宰殺,其豬肉原產地為B國。」本題荷蘭飼養、美國宰殺,原產地即為美國。
(D) 荷蘭:荷蘭是豬隻的飼養地,但依台灣法規,肉品原產地以屠宰國為準,而非飼養國。即使豬隻在荷蘭度過大部分生長期,只要屠宰行為發生在其他國家,原產地就不是荷蘭。食藥署問答集已明確排除飼養國作為原產地認定依據。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 美國。食藥署自110年1月1日起規定,所有含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餐飲場所供應,均應標示豬肉原料的原產地。認定原則很明確:以「屠宰國」為準。這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的「實質轉型」原則一致,對肉品來說,屠宰行為構成實質轉型,賦予產品本質特性,因此屠宰國即為原產地。牛肉原料的原產地標示也適用相同原則。
核心知識點
- 豬肉原產地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非品種來源國、飼養國或加工國
- 110年1月1日起,所有含豬肉原料的食品均須標示原產地
- 「實質轉型」原則:屠宰與分切對肉品構成實質轉型,屠宰國即為原產地
- 牛肉原產地標示(102年10月起實施)同樣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
參考資料
- 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衛福部食藥署,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7454608979871659&type=4
- 食藥署重申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衛生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17-76042-1.html
- 原產地認定標準說明,振泰檢驗 JTS,https://www.stst.com.tw/class/id=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