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有關藥師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B被懲戒人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C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D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設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藥師懲戒制度中的機關分工與程序期限,最容易錯在把「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當成同一層級。前者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後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負責受理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的覆審。判斷這類法規題時,先看是哪一個委員會,再看設置機關、救濟期限與未答辯時的處理方式,便能避免被相似名稱干擾。
選項分析
**A 正確。**藥師法規定,被懲戒人不服藥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時,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計算起點是決議書送達的次日,不是收到當日;期限是二十日,也不是常見的三十日。
**B 正確。**程序上,懲戒委員會會通知被付懲戒的藥師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若未依限提出答辯,或未依通知到會陳述,委員會可以依現有程序資料逕行決議。這項規定並不表示當事人失去陳述機會,而是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行使該機會時,程序仍可繼續進行。
**C 正確。**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因此敘述的設置層級完整,並非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D 錯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不是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設置,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把地方主管機關的設置權套用到覆審委員會,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答案解析
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是D。記憶時可用「初審分層、覆審中央」整理:藥師懲戒委員會可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若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須留意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的請求覆審期限;若未依限答辯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得依規定逕行決議。
核心知識點
- 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 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不是各地方主管機關各自設置。
- 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 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 看到「覆審」二字,要立即聯想到中央設置與二十日期限,再回頭核對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