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有關藥師被移付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撤銷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C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藥師公會執行之
D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藥師懲戒制度中的權責分工,必須把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懲戒決議的執行,以及藥師證書和執業執照的主管機關分開判斷。法規題常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互換,或把作成決議的機關與實際執行的機關混在一起;先辨認法律效果,再核對負責機關,較不容易被選項中的相似名詞誤導。
藥師被移付懲戒後,委員會負責審議並作成懲戒決議,但決議不等於由藥師公會自行執行。另一方面,證書處分與執業執照處分也有不同的主管機關配置,因此不能只看到「懲戒」二字就概括認定由同一單位處理。
選項分析
- A:錯誤。 撤銷藥師證書的處分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不是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此選項把證書處分的中央權限誤列為地方權限。
- B:錯誤。 廢止執業執照原則上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不是中央主管機關。這是把執業執照的地方管理權限與藥師證書的中央處分權限對調。
- C:錯誤。 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的懲戒決議,應送由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並非由藥師公會負責執行。公會可以涉及專業組織事務,但不能取代法規指定的執行機關。
- D:正確。 藥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符合藥師法及委員會設置規範的要求。這項比例是為了讓懲戒審議具有法律與社會觀點,不完全由同業專業人員組成。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記憶這組規定時,可分成三個層次:第一,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負責審議;第二,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在委員中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三,懲戒決議仍由各該主管機關執行。至於處分種類,藥師證書的撤銷或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執業執照的廢止及其他法定懲處則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A、B的錯誤在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對調,C的錯誤在於把執行機關換成藥師公會;D才完整符合委員組成的法定比例。遇到類似題目,應逐一核對「誰審議、誰執行、處分對象是證書還是執業執照」,不要以機關名稱的熟悉程度作答。
核心知識點
- 藥師法規題要區分藥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前者的撤銷或廢止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後者的廢止原則上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
- 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懲戒決議由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不是由藥師公會代為執行。
- 懲戒委員組成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作答時可用「處分種類—主管機關、委員會—執行機關、委員比例」三組關鍵字交叉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