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代表共同擬訂,下列何者除外?
A被保險人
B雇主
C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
D藥物提供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中「共同擬訂代表」與「受邀表示意見者」的區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不是由保險人單方面決定,而是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藥物提供者雖可受邀表示意見,法律上的身分並不是共同擬訂代表。
判斷這類法規題時,要留意條文動詞的差異:「共同擬訂」代表參與制度的正式形成;「得邀請表示意見」則是提供意見的列席角色,不能直接當成前者。2025年修正的共同擬訂辦法也將藥物提供者代表列為列席且無表決權,進一步確認兩種身分不同。
選項分析
- A:正確。 被保險人代表列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的共同擬訂代表範圍內,並非題目所問的除外者。
- B:正確。 雇主代表同樣是條文列出的共同擬訂代表,負責反映保險費負擔及制度使用相關的意見,因此不能選 B。
- C:正確。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屬於共同擬訂代表,能就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的實務內容提供制度性意見。
- D:錯誤,為本題答案。 藥物提供者不是第41條所列的共同擬訂代表;條文是規定「得邀請」其代表表示意見。依共同擬訂辦法,藥物提供者代表為列席且無表決權者,所以 D 是除外選項。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D。第41條的結構可拆成兩層:第一層是保險人與相關代表共同擬訂,代表包括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第二層是可以受邀表示意見的對象,其中包括藥物提供者。藥物提供者可以參與意見表達,但不因此成為共同擬訂代表。
因此,看到「下列何者除外」時,不是判斷藥物提供者能不能出席,而是判斷它是否屬於共同擬訂的法定代表。D 正是把受邀列席者誤放進正式代表名單以外,故應選 D。
核心知識點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代表共同擬訂。
-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屬於共同擬訂代表。
- 藥物提供者代表是得受邀表示意見的對象,不是共同擬訂代表。
- 共同擬訂辦法將藥物提供者代表列為列席且無表決權,與正式代表身分有別。
- 法規選擇題要精確比較「共同擬訂」與「表示意見」的法律效果,不能只看是否能參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