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職治-生理障礙

當一位腦外傷個案要求申請電動輪椅以便外出,但職能治療評估結果顯示其安全判斷能力很差,且反應速度極慢,下列何種處置較正確?

A不理會個案此不切實際的要求
B應加強安全判斷能力及反應速度訓練,使其可自行操作電動輪椅
C向個案說明自行操作電動輪椅的危險性,並建議訓練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D先訓練一段時間再讓其知難而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電動輪椅能增加外出與社區參與,但獨立操作需要足夠的安全判斷、注意力、資訊處理及反應速度。若評估顯示腦外傷個案目前判斷能力差、反應明顯緩慢,治療師不宜只因個案希望外出就直接安排獨立駕駛,也不該忽略其生活目標。較合適的做法是具體說明目前操作可能造成的碰撞或跌落風險,再和個案一起尋找安全可行的社區移動方式,例如在評估合適時練習搭乘大眾運輸。輪椅處方仍應看個案在預期使用環境中能否安全操作;分級試用與訓練可作為評估的一部分,但不能把「訓練過」當作已達安全標準。

選項分析

  • A 不理會個案的要求:錯誤。 個案提出外出需求,反映社區參與目標。直接不理會既沒有回應其目標,也沒有提供安全資訊或替代移動方案。
  • B 先加強判斷及反應訓練,使其自行操作電動輪椅:不適切。 訓練可在安全條件下分級進行,但不能預設訓練後就一定能安全獨立操作。處方前需評估認知判斷、資訊處理速度,並在預期環境觀察是否能安全使用;本題已指出目前存在明顯風險。
  • C 說明獨立操作風險,並建議訓練搭乘大眾運輸:正確。 這項處置既坦白說明安全疑慮,也保留個案外出的目標,並提出可訓練的替代社區交通方式。交通方案仍須依個案能力、路線及環境評估後安排。
  • D 訓練一段時間後讓個案知難而退:錯誤。 以挫折迫使個案放棄,不是透明或以個案為中心的決策方式。試用應有明確安全目標、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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