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職治-職治技術
職業重建服務計畫表中所擬定的職業重建長期目標,以下何者最不適當?
A接受職業訓練
B接受競爭性就業
C接受庇護性就業
D自行創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職業重建服務計畫要先寫出服務對象希望達到的工作方向,再安排實際要做的事。台灣的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手冊把計畫分成「我的目標」和「我的執行計畫」:目標可以描述想從事的工作、工作內容、職場角色與期待成果;執行計畫則列出行動目標、支持服務、執行方法、資源和期程。[1] 因此,「要達到什麼工作結果」和「用什麼服務協助達成」是兩個不同層次。
職業訓練會教導職業技能,幫助服務對象準備進入工作或轉換職業;訓練本身是過程中的一項服務,不等於最終的工作方向。相較之下,競爭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或自行創業,描述的是可能的就業型態或職業去向。計畫仍須依個人的能力、興趣、工作準備度與支持需求共同訂定,不是每個人都必須選同一種就業型態。
選項分析
A. 接受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屬於就業前服務,重點是培養工作技能;訓練後再協助進入職場。它可寫在執行計畫中,作為達成職業目標的方法或服務,但若把「接受訓練」本身當作長期職業重建目標,就少了訓練後要從事何種工作或達到何種就業狀態,因此四項中最不適當。
B. 接受競爭性就業:✅ 這表示在一般職場中就業,是明確的就業去向。若經評估符合個人的能力與需求,可將其設定為職業重建目標;計畫再安排求職、職務媒合或必要的工作支持。
C. 接受庇護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提供較多工作訓練與支持,適用於有工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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