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三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B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C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設置地點與空間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D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亦應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反向法規題,必須找出錯誤敘述。判斷核心在同一條文的四個要素: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的比例、車位未滿五十個時的最低數量、專用車位的設置與空間規劃方式,以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停車場是否也適用。讀到「百分之三」時,要特別和第56條第1項的法定比例核對,不能因為三個百分點看起來合理就直接接受。
第56條同時處理數量與適用範圍。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保留百分之二;若停車位總數未滿五十個,仍至少保留一個。設置地點及空間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訂定,提供公眾服務的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也要依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本題不是在考無障礙停車位的概念,而是在考條文中的精確數字與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A.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三停車位: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56條第1項規定的比例是百分之二,不是百分之三。題目只把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其他語句看似符合政策方向,但法規選擇題必須以條文的精確數字判斷,故A錯誤。
B. 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保留一個:正確。 第56條第1項另設最低保障,避免小型公共停車場因依百分比計算而沒有任何專用車位。即使總車位未滿五十個,仍至少要保留一個,B符合條文。
C. 設置地點與空間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正確。 第56條第3項將專用停車位的設置地點、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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