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
B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C醫院必須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D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健康服務與醫療可近性的分工規定,關鍵在於辨認不同條文所要求的對象與義務強度。第21條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第23條談醫院對身心障礙者就醫與住院後銜接所負的服務責任,第24條則是由衛生主管機關依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特別門診。看到「所有醫院都必須」這類絕對說法時,要回到條文確認義務是否真的普遍適用。

選項分析

  • A「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正確,不是本題答案。第23條明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的相關服務。這項規定的重點是降低就醫過程中的溝通與服務障礙,選項與條文方向相符。
  • B「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正確,不是本題答案。第23條同樣要求醫院為住院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讓住院期間的醫療處置能和離院後所需服務銜接。選項沒有把適用對象擴大到所有就醫者,與法規所列對象相符。
  • C「醫院必須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錯誤,是本題答案。第24條不是要求每一家醫院都設立特別門診,而是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義務的承擔者與指定方式都被改寫,不能把「指定醫院」變成「所有醫院」。
  • D「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正確,不是本題答案。第21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選項符合條文的辦理主體與定期要求。

本題問「何者錯誤」,所以要找與條文不一致的敘述,而不是找看起來最不像醫療服務的選項。A、B分別屬於醫院的就醫協助與出院銜接責任,D屬於地方主管機關的公共衛生服務;C把指定醫院的規定擴張成所有醫院都負有設立義務,因此選C。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C。理解本題可將三個條文依責任主體整理:第21條的主體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定期辦理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第23條的主體是醫院,要求設置服務窗口,並為住院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第24條則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特別門診。

因此,A、B、D的主體、行為與適用對象都能和法規內容對上。C的錯誤不是「特別門診」這項服務不存在,而是把條文的指定制度說成所有醫院的強制義務。法規原意是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評估人口數與就醫需求後指定醫院,不是由每一家醫院自行或一律負責設立。

這類選擇題常用「必須」搭配一個看似合理的服務名稱,測試是否注意義務範圍。判讀時應拆成三個問題:誰負責?要做什麼?是否對全部機構一律適用?只要把C放回第24條,就會發現「依需求指定醫院」與「醫院全部必須設立」並不相同。

核心知識點

  1. 第2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屬於地方主管機關的健康促進責任。
  2. 第23條: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並為住院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重點是就醫協助與出院後服務銜接。
  3. 第24條: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並非每一家醫院都必須設立。
  4. 法規題要精確分辨「主管機關」與「醫院」兩種責任主體,也要留意「指定」與「全部」造成的義務範圍差異。
  5. 對職能治療專業而言,服務窗口、出院準備計畫與特別門診都和醫療可近性及跨專業銜接有關;但回答法規選項時,仍應依條文的主體、條件與範圍逐字核對。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PDF(第21、23、24條)
  2.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第21至25條
  3. 新北市政府法規查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