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民國102年6月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A34人
B42人
C28人
D50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的定額進用門檻。題目指定的是民國102年6月修正後的法規內容,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判讀時要同時抓住兩個數字:員工總人數達到一定門檻後,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3%。不能只記得百分比,也要把適用對象和開始適用的人數一起記住。法規原文與主管機關資料均列出,這三類公部門單位的人數門檻為34人以上,比例為至少3%。[1][2]

選項分析

  • A:34人,正確。 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時,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且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這正是題目引用的條文門檻。[1][2]
  • B:42人,錯誤。 42人不是本條第一項所列的起算人數。若只把它當作可能的整數門檻,會忽略法規已明定的34人;判斷時應以條文明文為準,而不是由選項推測。[1][3]
  • C:28人,錯誤。 28人低於條文所列的34人門檻,尚未達到題目所問的適用起點。這不代表身心障礙者就業不重要,而是本題詢問此項法定定額進用義務從多少員工開始適用。[1][2]
  • D:50人,錯誤。 50人高於34人,但不是法條所定的起算門檻。題目問的是達到門檻時的規定,不是任選一個較大的員工數;因此仍須選條文所列的34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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