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下列何者非屬得以訂定之方式?

A論量
B論年
C論品質
D論病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並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且明列得採取的五種訂定方式: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論日。(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論量
    條文明定「論量」為得以訂定之方式,常見於依檢驗次數、處置件數計價,屬允許項目。
  • 選項 B 論年
    條文並未列入「論年」或類似以年度為單位之支付方式,因此不屬於得訂定之法定方式。
  • 選項 C 論品質
    條文明列「論品質」,可參照品質指標或績效 (P4P) 進行差異化給付,屬允許項目。
  • 選項 D 論病例
    條文明列「論病例」,即按 DRG/case 計酬,也屬允許項目。

答案解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支付標準「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選項 B「論年」未被條文列舉,與法條不符,故為本題唯一不屬之方式,為正確答案。([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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