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在無不可抗力因素時,其申報期限應為:
A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
B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
C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
D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第 2 項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其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之申報,應自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惟遇不可抗力因素者,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補報。」此條文為所有特約醫事機構向健保署申報費用的法定期限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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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
‧三個月內並非法條規定。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 6 個月期限。故錯。 -
選項 B 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
‧完全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第 2 項文意:自「次月一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 C 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
‧雖可提早申報,但題幹問「申報期限」而非「最早可申報日」,且法條要求以次月一日為起算點並設上限 6 個月,故不符。 -
選項 D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
‧無任何健保相關法規要求 7 日內申報,與實務亦不合,錯。
答案解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第 2 項,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包括醫院、診所、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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