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心兒物治(2)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有關「合理之對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就是歧視
B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
C合理之對待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享有或行使所有平等基礎人權及基本自由
D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個別化的需求,即使造成社會過度負擔,也要進行修改與調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2 條中關於 「合理之對待」(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又譯為合理調整) 的定義與核心精神。

根據 CRPD 第 2 條的定義,「合理之對待」是指:

「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此定義包含四個核心要素:

  1. 個別化:根據具體案例的需要。
  2. 措施: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
  3. 限制條件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
  4. 目的:確保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權。

選項分析

  • A. 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就是歧視敘述正確

    • CRPD 第 2 條在定義「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時,明確指出:「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因此,若義務方(如雇主、學校、政府機關)在未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必要的調整,即構成歧視。
  • **B. 根據具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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