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特殊教育法,提供相關服務應符合之精神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適性化
B標準化
C社區化
D無障礙及融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特殊教育法規範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時,要求服務依學生的個別特性調整,並重視社區資源、無障礙環境與融合教育。這題問的是法條列出的服務精神「不包括」哪一項,因此應核對考試時有效條文所列的用語,不是判斷某種做法在教育現場是否可能有用途。2020 年適用的《特殊教育法》第18條列出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標準化」不在這組法定原則內。
選項分析
**A 適性化:正確精神。**服務要依學生的能力、特性與教育需求調整,不能用同一套安排忽略個別差異。適性化是該條明列的原則之一,所以不是題目要找的答案。
B 標準化:本題答案。「標準化」並未列在第18條的服務精神清單中。標準化在其他情境可能指程序或測量方式一致,但不能因此把它視為本條所列的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原則;本題問法定清單不包括者,故選 B。
**C 社區化:正確精神。**法條明列社區化,服務安排須連結學生生活的社區環境與相關資源。這是條文明文的服務精神,不是排除項。
**D 無障礙及融合:正確精神。**法條將無障礙及融合列入原則,重點是降低參與及學習環境中的障礙,並促進學生在適當環境中共同學習與參與。因此 D 也屬於法定精神。
答案解析
本題依 2020 年考試時適用的《特殊教育法》第18條判讀。條文列舉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四個選項中只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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