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麻通論

52 歲男性診斷為舌癌第二期,接受病灶切除手術後出院。上週在家中被發現突然無呼吸心跳,送往急診急救後恢復呼吸心跳,插管接呼吸器至加護病房治療,但目前仍未恢復意識。家屬告訴醫師病人上次住院時已簽立拒絕維生醫療意願書,認為現在治療已經 違背病人意願,希望醫師立即拔除呼吸器讓病人好走。以下處置何者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

A此治療已違背病人之意願,可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B因病人不符合末期之定義,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C本身為癌症病人且 OHCA 未恢復意識,預後極差,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較適當
D尚未召開家庭會議確認其他家屬之意見,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末期病人」之法定定義與撤除維生醫療之法定要件。依條例規定,「末期病人」係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研究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此一判定須由兩位以上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共同確認,並非僅憑家屬主觀認定或病人過去簽署之意願書即可逕行撤除維生醫療。本題情境中病人因到院前心跳呼吸停止(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 OHCA)經急救恢復呼吸心跳後插管使用呼吸器,目前仍未恢復意識,家屬雖持有病人先前簽立之拒絕維生醫療意願書,要求立即拔除呼吸器,但須檢視是否已完成法定末期病人認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此治療已違背病人之意願,可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 ❌(錯誤) 即使病人生前已簽署拒絕維生醫療意願書,仍須先經法定程序確認病人符合「末期病人」定義,方能依意願書內容撤除或不施行維生醫療;意願書僅是病人意願之預先表達,不能取代法定末期認定程序,故不可僅憑意願書即逕行撤除。

B. 因病人不符合末期之定義,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 ✅(正確=本題答案) 病人剛經歷OHCA急救後插管,目前僅是意識未恢復,尚未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依條例規定之標準判定其為「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法定要件尚未成立,故現階段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C.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