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麻通論

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下列臨床條件何者未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

A肺癌末期病人
B永久植物人狀態
C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D罕見疾病病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所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時,所適用的法定臨床條件範圍。這是台灣醫學倫理與法規考科的常考重點,考生須熟記該條文列出的五款臨床條件,並能辨別哪些疾病狀態本身並不當然落入這五款範圍。

選項分析

  • A:肺癌末期病人 — ✅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末期病人」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明定的第一款臨床條件,肺癌末期病人若經末期病人之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即符合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法定條件。
  • B:永久植物人狀態 — ✅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永久植物人狀態」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明定的法定臨床條件之一,屬明文列舉的五款情形之一。
  • C: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同樣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明定的法定臨床條件之一。
  • D:罕見疾病病童 — ❌ 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即為本題答案。「罕見疾病」本身並非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所列五款法定臨床條件之一(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除非該罕見疾病病童的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或已同時符合末期病人等其他款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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