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麻通論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是針對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若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願,須由所有最近親屬同意
C若病人無最近親屬者,照會倫理委員會依病人最大利益作出決定
D若病人已插管並使用呼吸器,須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方可撤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法定程序要件,包括診斷末期病人所需的醫師資格與人數、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之效力、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最近親屬同意書之出具方式、以及末期病人無最近親屬時之處理程序。此為國考常見的法規題型,考生須逐一比對條文文字,辨別各選項細節(如「二位醫師」、「所有最近親屬」、「倫理委員會」等關鍵字)是否與母法規定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答案。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且該二位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未成年人簽署時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此選項完整對應條文對「診斷末期病人」之醫師人數與資格要求。
- B:❌ 若末期病人未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依條例規定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即可代替,且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並非必須由所有最近親屬一致同意;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法定先後順序(如配偶、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處理,故本選項「須由所有最近親屬同意」之敘述與條文不符。
- C:❌ 若末期病人無最近親屬者,依條例規定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而非照會「倫理委員會」依病人最大利益作出決定;本選項將法定程序中的「安寧緩和醫療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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