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公衛(2)

依據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健康相關課程教師需完成多少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時數?

A每學年至少12小時
B每學年至少18小時
C每2學年至少12小時
D每2學年至少18小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中,健康相關課程教師的在職研習時數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例如國小教授健康教育的導師、國中健體領域的健康教育教師)依法須定期完成學校衛生相關研習,以維持專業能力。法定標準是「每 2 學年至少 18 小時」。考生需同時注意時數與計算週期兩個面向,本題四個選項正是用不同的週期與時數組合來測試是否掌握正確條文。

選項分析

(A) 每學年至少 12 小時 週期與時數皆不正確。施行細則規定的計算週期是每 2 學年(而非每學年),且完整 2 學年的法定標準是 18 小時(而非 12 小時)。此選項同時將週期縮短一半、時數降低三分之一,與法規原文不符。

(B) 每學年至少 18 小時 時數正確但週期錯誤。法規規定 18 小時的適用週期是每 2 學年,不是每學年。若以每學年 18 小時計算,等於 2 學年要 36 小時,時數密度加倍,明顯高於法定標準。

(C) 每 2 學年至少 12 小時 週期正確但時數不足。12 小時僅適用於施行細則中的過渡性規定,亦即近 2 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2 學年者,得依比例折算為 12 小時。完整 2 學年的法定標準仍為 18 小時。

(D) 每 2 學年至少 18 小時 ✅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確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的專業在職進修。研習內容涵蓋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營養教育、菸害防制、傳染病防治、心理健康等各項學校衛生保健議題。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的法定標準非常明確:「每 2 學年至少 18 小時」。這道題的作答關鍵在於同時掌握兩個數字:週期是「2 學年」、時數是「18 小時」。選項 A 兩者皆錯,選項 B 週期錯,選項 C 時數錯,只有選項 D 完全正確。另外需留意,施行細則也有依任職時間長短的折算規定(未達 1 學年者 6 小時、未達 2 學年者 12 小時),但完整週期的標準仍是 18 小時。

核心知識點

  •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法定研習時數:每 2 學年至少 18 小時
  • 法規出處: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母法為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
  • 過渡性折算:未達 1 學年→6 小時;未達 2 學年→12 小時
  • 研習內容涵蓋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營養教育、菸害防制、傳染病防治、心理健康等學校衛生議題
  • 營養師在學校場域服務時,需了解教師端的研習規定以利跨專業協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