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2)

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關照明光線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200 勒克斯(Lux)以上
B調理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100 勒克斯(Lux)以上
C食品作業場所照明光線應達到100 勒克斯(Lux)以上
D販賣場所照明光線維持在200 勒克斯(Lux)以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對食品作業場所的照明有明確的光照度規定,不同區域依其作業性質有不同的最低照度標準。本題考的就是各區域照度門檻值的正確記憶,考生需分辨「一般作業區」與「工作或調理檯面」以及「販賣場所」三種區域各自對應的法定 Lux 數值。

選項分析

A. 工作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 200 勒克斯(Lux)以上 依 GHP 規定,「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應達到 200 Lux 以上。工作檯面屬於此類別,維持 200 Lux 以上的敘述正確。

B. 調理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 100 勒克斯(Lux)以上 依 GHP 規定,「工作或調理檯面」的光照度標準為 200 Lux 以上,調理檯面與工作檯面適用相同的 200 Lux 門檻。選項 B 將調理檯面的標準誤植為 100 Lux(這其實是一般作業區的標準),敘述錯誤。此為本題正確答案(錯誤的敘述)。

C. 食品作業場所照明光線應達到 100 勒克斯(Lux)以上 依 GHP 規定,食品作業場所一般作業區的光照度應達到 100 Lux 以上。此敘述正確。

D. 販賣場所照明光線維持在 200 勒克斯(Lux)以上 依 GHP 第 26 條規定,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 200 Lux 以上,且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此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答案為 B。GHP 規定「工作或調理檯面」光照度須達 200 Lux 以上,選項 B 卻將調理檯面的標準寫成 100 Lux,等於把一般作業區的最低標準誤用在調理檯面上。關鍵記憶法:GHP 照明三階層為一般作業區 100 Lux、工作與調理檯面 200 Lux、販賣場所 200 Lux。調理檯面因為直接接觸食品製備過程,需要較高的照度以確保食品安全與衛生,因此和工作檯面一樣是 200 Lux 而非 100 Lux。

核心知識點

  • GHP 照明標準分為三個層級:一般作業區 ≥ 100 Lux、工作或調理檯面 ≥ 200 Lux、販賣場所 ≥ 200 Lux
  • 「工作或調理檯面」是合併規定,兩者適用相同的 200 Lux 門檻,不可拆開適用不同標準
  • 販賣場所光源不得改變食品顏色(避免燈光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外觀的判斷)
  • 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ux),數值越高代表光照越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