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師居住於新北市,預計於臺北市某診所擔任藥師。依藥師法,應加入下列何公會?

A新北市藥師公會或臺北市藥師公會
B新北市藥師公會
C臺北市藥師公會
D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要分清楚藥師的居住地與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入會義務是連結到實際執業地點,不是看藥師住在哪一個縣市;因此,藥師雖然住在新北市,只要預計在臺北市的診所擔任藥師,就應依臺北市的執業所在地判斷所屬公會。這是藥師法關於執業管理與公會入會的基本考點,作答時應先找出「在哪裡執業」,再判斷地方公會。這個步驟能排除住址資訊造成的干擾。

選項分析

  • A:新北市藥師公會或臺北市藥師公會,錯誤。 居住地與執業地不能任意擇一;法律要求的是執業所在地的藥師公會,不是提供兩地選擇。
  • B:新北市藥師公會,錯誤。 新北市是藥師的居住地,但題目設定的工作地點是臺北市診所。居住地本身不會取代執業所在地,故不能以新北市公會作答。
  • C:臺北市藥師公會,正確。 藥師將在臺北市的診所執業,符合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的要求,因此應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
  • D: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錯誤。 本題問的是藥師依執業所在地應加入的地方公會。全國性聯合會與地方藥師公會的層級不同,不能取代法律所要求的所在地公會。

答案解析

藥師法第9條規定,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第11條並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應在核准登記的執業處所執業。題目中的關鍵事實是「在臺北市某診所擔任藥師」,所以所在地是臺北市,而不是新北市的住家。依此,應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答案為C。判斷這類法規題時,不要被居住地資訊帶走,應以法律所連結的執業事實為準。

核心知識點

  • 藥師法第9條:藥師須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才可以執業。
  • 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核准登記的執業處所執業。
  • 「居住地」是生活地址;「執業所在地」是實際登記並提供藥事服務的地點,兩者可能不同。
  • 選項若同時出現地方公會與全國性組織,先確認法律要求的組織層級;本題要求的是地方藥師公會。
  • 若工作地點改變,應依新的執業登記與所在地規定辦理相關公會及執業管理事項,不能只依原居住地判斷。
  • 法規選擇題若同時提供居住地、工作地與組織名稱,先圈出法律規範的連接點,再排除不具決定性的資訊,可提升判斷準確度。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中藥管理法規彙編》所收藥師法第9條、第11條
  2. 衛生福利部〈發布訂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3.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