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藥事法,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與藥品專利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涉及藥品之製造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除應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何單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藥品許可證申請人與藥品專利權人簽訂和解協議時的通報義務。若協議涉及藥品的製造、販賣或銷售專屬期間,當事人要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若協議另外具有逆向給付利益的內容,還要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解題關鍵在於辨識主管機關的職掌:藥品許可證與專屬期間屬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協議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關注。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錯誤。智慧財產局主要處理專利行政事項,例如專利申請、審查及權利相關程序。題目問的是逆向給付利益和解協議的競爭秩序通報,不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登記事項,因此不是本條指定的另行通報單位。
-
B 公平交易委員會:正確。藥事法第48-19條規定,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除應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這是因為此類協議可能延後學名藥進入市場,或影響藥品市場的競爭秩序,故由負責公平交易與競爭政策的機關受理相關通報。
-
C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錯誤。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消費者與業者間的個別消費紛爭,例如商品瑕疵或服務爭議。本題是藥品業者間的專利和解及市場競爭問題,不屬消費爭議調解的管轄事項。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錯誤。中央健康保險署的業務重點是全民健康保險的醫療服務、藥品給付與支付管理。雖然藥品市場與健保支出可能互有關聯,但藥事法第48-19條指定的競爭秩序通報機關不是中央健康保險署。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B。先區分兩個通報層次:只要和解協議涉及藥品製造、販賣或銷售專屬期間,就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果還包含逆向給付利益協議,則須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報。所謂逆向給付利益,是專利權人或相關權利人以金錢、利益或其他安排,換取學名藥業者延後上市或限制競爭的協議型態。其風險不只在專利爭議,也可能影響學名藥上市時點、藥品價格與市場選擇,因此需要競爭法主管機關掌握。
選項中只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符合這個法定職能。不要因為協議內容涉及專利,就選智慧財產局;也不要因為對象是藥品,就把競爭協議通報給中央健康保險署。題目抓的是「逆向給付利益」這個關鍵詞,以及藥事法所設計的跨機關通報機制。
核心知識點
- 藥事法第48-19條要求相關和解或其他協議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協議若涉及逆向給付利益,除前項通報外,還要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 智慧財產局處理專利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可能影響競爭的協議;中央健康保險署處理健保給付與支付,三者職掌不可混淆。
- 逆向給付利益協議的審查重點,在於避免以利益交換延後學名藥上市,進而影響藥品市場競爭及民眾取得藥品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