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職治-職治概論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下列何項服務?

A個別化就業安置
B庇護性就業服務
C一般性就業
D目標性工作教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中,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如何分流。判斷時不能只看到「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這句話,還要分清個案是否有就業意願與工作能力、是需要協助後在一般職場工作,或因能力不足而無法進入競爭性市場並需要長期支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前一類可接受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和其他工作協助;後一類經職業輔導評量後才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兩種服務名稱相近,但對象與支持目的不同,答題關鍵是按工作能力及所需支持程度辨認,而不是只憑工作地點推測。

選項分析

  • A(正確)個別化就業安置:第34條第1項規定,具有就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者,應依其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題目所述仍有工作能力、但需要協助才能進入就業市場,最符合這一類服務。
  • B(錯誤)庇護性就業服務:這是第34條第2項處理的情況。對象是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且需要長期就業支持者;主管機關還要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服務。題目沒有說個案工作能力不足至無法進入市場或需要長期支持,因此不選此項。
  • C(錯誤)一般性就業:一般職場就業本身沒有表達題目強調的個別化安置與工作協助。勞動部對支持性就業的說明,是由就業服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在一般職場就業;其核心仍是先依個人能力安置,並提供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