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職治-小兒職治

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為幾歲的發展遲緩兒童?

A僅0~3歲
B僅4~6歲
C6歲以下
D不特別限定年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早期療育是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家庭提供評估、支持與介入的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未滿六歲的兒童建立發展評估機制,並依發展遲緩兒童的需要提供早期療育及相關服務。作答時要抓住法條的年齡界線:對象不是只限於某一小段年齡,也不是完全沒有年齡限制;法條使用的是「未滿六歲」的範圍。考題中的「6 歲以下」是對法定範圍的選項概括;遇到邊界用語時,仍應以條文精確文字為準,再選最相近的答案。年齡界線和實際服務內容仍需分開理解:兒童是否接受早期療育,要依發展遲緩情形及個別需要評估,不是所有符合年齡者都接受相同介入。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並未把早期療育限定為僅 0~3 歲。嬰幼兒較早接受支持很重要,但年齡界線涵蓋未滿六歲的兒童,並非到三歲就排除服務。

B 錯誤。 法律也沒有把服務對象限縮成僅 4~6 歲。發展評估與早療支持涵蓋較年幼的兒童;題目要判斷的是整體法定年齡範圍,而不是只選某個年齡區段。

C 正確,本題答案。 選項「6 歲以下」最符合本題要考的未滿六歲年齡範圍。若按法條精確用語,邊界應表述為「未滿六歲」;不要把它讀成已滿六歲仍當然落在此條的年齡範圍內。

D 錯誤。 法條有明確年齡規定,因此不是不特別限定年齡。早期療育服務會依兒童的發展狀況與需要提供,年齡範圍則仍受法律所定界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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