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職治-心理障礙

在職能治療活動中為了留下精神障礙個案的活動紀錄,在進行錄影、錄音或照相時,下列何種情形較不適當?

A須在個案知道及同意下進行
B個案拒絕拍團體照,雖會影響活動紀錄的完整性,也應尊重他的意願
C嚴重個案須在其保護人同意下進行
D為表揚個案的復健成果,由職能治療師挑選表現優良的個案,刊登其相片及姓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職能治療活動中的錄音、錄影與拍照,須先看清楚紀錄用途、可辨識程度,以及個案是否理解並同意。留存治療過程供團隊內部照護,和將姓名、照片公開刊登,是不同層次的資料利用;公開後,個案身分可能與精神復健經驗連結,不能只因出發點是表揚,就省略明確同意與隱私評估。精神障礙診斷也不代表個案必然沒有決定能力,應尊重個案本人在當下的意思表達。

選項分析

  • A:適當。 先向個案說明要錄音、錄影或拍照,交代用途、觀看或使用範圍,再取得同意,符合知情與尊重自主的原則。若用途日後改為對外宣傳,應重新檢視原先同意是否涵蓋公開使用;同意治療紀錄,不等於同意公開姓名與照片。
  • B:適當。 個案可以拒絕拍攝團體照。活動紀錄不完整是工作上的不便,不能因此要求個案犧牲隱私;治療人員可調整拍攝角度、排除該個案,或用不具辨識性的方式記錄活動。拒絕不應影響其接受治療或參與其他活動的權利。
  • C:不能只看「嚴重」就推定由保護人代為同意。 代理同意須依個案是否有能力理解這次拍攝及用途、是否能表達選擇,以及陪同者是否依法具有代理或監護等權限判斷。若個案仍能理解並作決定,應先尊重本人意願;即使需要代理,也要向個案說明並觀察其意願。官方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對精神耗弱、可能揭露身分的媒體情境另有配偶或家屬同意規範,但那是特定情境的規定,不宜直接套用成每次院內活動紀錄都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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