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職治-職治技術
民國104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鑑定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多專業團隊共同決定身心障礙的類型
B考量個案活動參與來決定障礙等級
C考量個案之環境因素來調整障礙等級
D職業輔導評量員是必要的身心障礙鑑定團隊成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身心障礙者鑑定會確認障礙類別與程度,並依鑑定結果安排需求評估及服務。2015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明定,障礙狀況須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第 6 條也規定由指定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團隊完成鑑定報告。解題時要分清楚「多專業團隊共同鑑定」與「各項活動、環境資料如何納入等級判定」是兩個層次。2021 年考題應依當時制度作答;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後來才納入綜合等級計算,因此不能用後來的制度回推舊題。
選項分析
- A 由多專業團隊共同決定身心障礙的類型:正確。 法律要求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團隊辦理鑑定與評估。這不是由單一專業者獨自決定;團隊依個案的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等資料,判定障礙類別並完成鑑定報告。
- B 考量個案活動參與來決定障礙等級:不正確。 活動與社會參與受影響,確實是法律所描述的身心障礙要件,鑑定制度也會蒐集相關資料;但2021年所適用的綜合等級仍依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判定,並非以活動參與分數決定等級。後續新制才將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級納入綜合等級計算。
- C 考量個案之環境因素來調整障礙等級:不正確。 環境因素可作為了解個案處境、參與限制及服務需求的資料;依題目所指時期,環境因素尚未用來調整身心障礙綜合等級。將較晚期的分級變更套用到2021年,會混淆不同版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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