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若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將遭受到何種處分?

A停止執業一年
B停止執業兩年
C廢止執業執照
D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職能治療師法》對「將證書租借他人使用」所定的處分。這裡要看清法律使用的文件名稱與處分動詞:第 32 條規定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並不是停止執業一段期間,也不是廢止執業執照。題目口語稱「證照」,但選項中的證書與執業執照在法規上是不同文件;作答應依條文指明的對象判斷。這能避免把不同條文的處分混為一談,也避免將證書與執業執照視為同一文件。

選項分析

**A. 停止執業一年:錯誤。**停止執業是一定期間內不得執業,屬於暫時性處分;本題的證書租借行為在第 32 條有明確規定,處分是廢止證書。不能因為其他法定違規可能有停業處分,就把不同條款的處分套用到本題。

**B. 停止執業兩年:錯誤。**第 32 條並未將證書租借的處分訂為停止執業兩年。法條另對其他特定違法行為訂有停業處分,期間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這與本題的證書租借行為及其法定處分不同,因此兩年停業也不符合條文。

C. 廢止執業執照:錯誤。這個選項抓到「廢止」的處分形式,卻把被廢止的文件寫成執業執照。第 32 條的標的是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的證書;證書和執業執照不能互換,法律效果應依條文明列的文件名稱回答。

**D. 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正確。**這與《職能治療師法》第 32 條的文字一致。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證書租借他人使用時,法定處分是廢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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