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精神衛生法第45條規定,有關構成強制社區治療的要件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
B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
C事前向審查會申請強制社區治療並獲得許可
D事先告知病人並取得同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強制社區治療是對符合特定法定條件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安排社區治療,不以病人先表示同意作為成立要件。依2023年考題適用的精神衛生法第45條,程序包含不遵醫囑而有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退化之虞、專科醫師診斷有社區治療必要,以及向審查會申請並取得許可。規定同時處理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因此「取得同意」與「強制」的法律性質不同。修法後相關規定改列第54條,引用時要留意題目考的是2023年的條次。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45條的啟動條件包含不遵醫囑,且因此可能造成病情不穩定或生活功能退化。單有未依醫囑配合並不足夠,還要符合病況風險及後續專業判斷。
  • **B 正確。**須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的必要。這項臨床判斷和審查會的程序許可各有作用,不能以其中一項取代另一項。
  • **C 正確。**強制社區治療須事前向審查會申請並獲許可,不能由醫療端自行決定後直接實施。審查程序是法定把關的一環。
  • **D 錯誤。**強制治療適用於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意願等情況,所以取得病人同意不是要件。告知病人與取得同意應分開理解:相關規範重視病人的知情權,並不表示強制治療必須先取得同意。

答案解析

錯誤的是 D。第45條規定的是在醫師判斷有必要、病況符合條件,並經審查會許可後所啟動的強制程序;制度本身可以處理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情形。若把「取得同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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