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精神衛生法對病患執行電痙攣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須因病患病情急迫 ②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執行 ③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A僅①③
B僅①②
C僅②③
D①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考的是《精神衛生法》對電痙攣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CT)所設的法定程序,重點不是背出治療名稱,而是把治療必要性與同意資格分開判讀。第43條處理病情急迫及專科醫師認定必要的前提,第44條再依未成年人的年齡決定同意方式,三個敘述不能混在一起看。只要先確認①、②屬於第43條的要件,再逐項核對③的年齡與同意人,就能判斷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 ①「須因病患病情急迫」:正確。依 所列資料 所列的法規內容,施行電痙攣治療的前提之一,是病人的病情具有急迫性。這不是可有可無的背景描述,而是條文列出的必要條件;若只看到醫師認為有必要,仍不能省略病情急迫這一層。
- ②「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執行」:正確。第43條要求由一位專科醫師認定有執行必要,與病情急迫並列,兩者都要符合。選項中的「一位」與法規所載條件相符,不能任意改成必須兩位,也不能解讀成只要任何醫師口頭同意即可。
- ③「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錯誤。第44條依年齡區分未成年人的同意方式;未滿七歲者是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非同時要求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雙方同意的規定,是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情況,不能把這個年齡層的規則套到未滿七歲。
因此,A「僅①③」把錯誤的③列入;C「僅②③」同樣把③列入;D「①②③」則把三項全對當成前提,均不成立。B只包含正確的①與②,符合條文結構。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B,代表只有①、②正確。法規判讀可以按照「急迫性 → 專科醫師必要性 → 同意程序」的順序處理:第一步,病情須急迫;第二步,須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施行;第三步,還要依第44條取得相應同意。第43條的兩個治療前提,正好對應①與②,所以這兩項不能刪除。
③的關鍵在「未滿七歲」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兩組文字是否相配。依 所列資料 引用的第44條,未滿七歲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只有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才是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是法律針對理解能力與未成年人保護所作的年齡分層,考試時要先圈出年齡,再確認同意主體,不要只看到「未成年人」就一律套用雙方同意。
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的組合題,因此不能因③的敘述看似增加保障就判為正確,仍要以條文指定的年齡界線為準。將①、②判為正確,③判為錯誤後,唯一吻合的組合就是B。
核心知識點
- 電痙攣治療的法規程序要記成三段: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以及依第44條完成同意。前兩段是治療前提,後一段是同意程序,答題時不要漏掉任何一段。
- 未成年人的同意規則有年齡切點:未滿七歲,法定代理人同意;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看到年齡敘述時,先與切點比對,再判斷需要誰同意。
- 「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是所有未成年人都適用的固定句型。它只對應第44條所列的特定年齡層;將它提前套用到未滿七歲,就是本題③的錯誤所在。
- 組合題的作答策略是先判斷每一個編號,再回頭對照A至D,不要直接從選項組合猜答案。對法規題而言,年齡、同意人數與資格、必要性條件都是容易被改動一字而變成錯誤的地方。
- 臨床工作中若接觸相關治療流程,應理解治療必要性判斷與同意程序是不同層次的要求;即使專科醫師認為有必要,也仍須符合急迫性與適用的同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