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職治-職治概論
對於職能治療所名稱之使用,下列何種情況符合法規規定?
A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B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C易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之名稱
D易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名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職能治療所名稱同時受地域限制與防止誤導的規範。職能治療師法第21條之1列出不得使用的名稱: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已有他人登記的名稱、與同區域內遭撤銷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的治療所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以及容易讓民眾誤以為治療所和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題目問哪一種情況符合法規,判斷時要同時看名稱相似的地理範圍與是否造成公眾誤認。即使名稱沒有落入禁止情形,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使用或變更。
選項分析
- **A 符合規定。**法條禁止的是同一行政區域內重複登記使用的名稱。選項明確限定為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因此不符合第21條之1第一款的同區重複條件。這只表示沒有觸犯該項名稱禁令;依第21條,名稱使用或變更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B 不符合規定。**同一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之治療所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屬第21條之1第二款禁止使用的情形。條文也將同區域內受停業處分的治療所列入限制。
- **C 不符合規定。**若名稱容易使人誤認該所與政府機關有關,即落入第21條之1第三款的禁止範圍。判斷重點在名稱可能造成的公眾誤認。
- **D 不符合規定。**同一款也禁止容易使人誤認與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公益性描述不能當作治療所名稱使用的豁免。
答案解析
答案為 A。重複名稱的限制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判斷範圍,所以不同區域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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