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職能治療師法規定,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A十日
B兩週
C三十日
D三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職能治療師法》對職能治療所登記事項的通報期限。第 22 條第 1 項把三種情況放在同一規定中: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都要向原發開業執照的機關報請備查。期限是從「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不是從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治療所重新營業,或負責人方便辦理的日期起算。答這類法規題時,需同時抓住事件、起算點、期限和受理機關,也要分清條文要求的是依法通報備查,而不是自行以其他通知方式取代法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十日:不正確。**第 22 條第 1 項沒有規定十日。無論是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均應依同一個三十日期限辦理,不能因事件不同而自行改用較短的十日。判斷時要先辨認觸發事件,再直接對照法條寫明的期間。
- **B 兩週:不正確。**兩週約為十四日,並非條文所載期間。法條直接使用「三十日內」,作答時應依條文文字記憶,不宜把兩週或其他較短期間當成概略期限。題目以週數表示,是要測是否記得精確期限。
- **C 三十日:正確。**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後,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要注意「備查」是向原核發開業執照的機關辦理通報,不是改向任意其他機關,也不是等到三十日後才開始起算。三種事件共用同一期限。
- **D 三個月:不正確。**三個月遠超過法條規定的期限。此條文不是以月為單位計算,而是明訂三十日;遇到題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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