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該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在同一場所聯合設置時,契約書依法必須記載哪些內容。判斷這類法規選擇題時,應把選項逐一對照條文列出的事項;條文沒有列出的內容,才是「不包括」的答案。第7條列出的重點集中在機構名稱、共同設施與設備的管理,以及各機構和共同設施、設備的空間配置,並未把各機構的出資金額或投資比例列為必要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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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錯誤選項。 聯合設置涉及哪些機構共同使用場所,契約必須先清楚標示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的名稱。這能確認契約當事人與共同設置的組成,因此屬於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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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機構投資的資金金額與比例——正確答案。 條文要求說明共同設施、設備的項目、管理方式與管理責任,但沒有要求在此契約中列出各機構的投資金額或出資比例。這個選項不是第7條列舉的契約必要內容,所以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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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錯誤選項。 共同使用的設施與設備若沒有清楚列明,日後容易發生使用範圍、維護、保管或責任歸屬的爭議。因此條文直接要求記載使用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C屬於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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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錯誤選項。 配置簡圖用來呈現各機構與共同設施、設備在同一場所中的位置和配置關係,使主管機關能確認聯合設置的空間安排。這也是條文列出的必要內容。
答案解析
本題應先抓住「不包括」三字,再回到法規列舉。聯合設置契約須載明三大類:第一,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的名稱;第二,共同設施、設備的使用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第三,職能治療所、其他醫事機構與共同設施、設備的配置簡圖。A、C、D分別對應這三類內容。B所說的投資金額與比例,雖可能是機構間另行約定的財務事項,但不是本條要求載明的項目,因此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 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時,契約書應讓主管機關看得出「誰共同設置、共用什麼、如何管理、空間如何配置」。
- 必記三類:機構名稱;共同設施、設備的項目、管理方式與管理責任;各機構及共同設施、設備的配置簡圖。
- 遇到法規的「不包括」題型,不要以實務上可能出現的內容取代條文列舉;應以該條文的明文要求作為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