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醫學四(2)
林同學是 17歲的高中生,因為看到媽媽飽受癌症末期治療的痛苦,林同學自己想要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否合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
A可以,因為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
B可以,因為林同學已經具備自立遺囑的能力
C不可以,必須要 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D不可以,必須要已經診斷確定是末期病人才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察《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資格要件,特別是年齡與行為能力限制。在臺灣,法定「成年」與「行為能力完全」是能否預先簽署該意願書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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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可以,因為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
錯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明訂:預立意願書者,須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並非僅以國籍為依據即可預立意願書 (law.moj.gov.tw)。 -
選項B 「可以,因為林同學已經具備自立遺囑的能力」
錯誤。「自立遺囑能力」屬民法遺囑之規定,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法定資格不同。意願書之資格係以法定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為準,而非一般判斷個人是否有能力自行表達意願。 -
選項C 「不可以,必須要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正確。依當時(考題發佈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僅「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4條所定之意願書;民法於112年1月1日前成年年齡為20歲,故林同學17歲不符資格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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