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安寧緩和醫療只能在專門的安寧療護機構中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不得提供此服務
B病人必須經過家屬同意,才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C安寧緩和醫療的主要目的是延長病人生命
D醫療機構必須告知病人及其家屬有關安寧緩和醫療的選擇,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是我國保障末期病人(經兩位醫師確診之嚴重傷病,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醫療自主權的重要法律,讓病人可以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拒絕心肺復甦術(CPR,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並著重症狀緩解與生活品質,而非以延長生命為唯一目標。理解本條例,重點在於掌握三件事:適用機構範圍、意願書效力(是否一定要家屬同意)、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
選項分析
A. 安寧緩和醫療只能在專門的安寧療護機構中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不得提供此服務——此敘述錯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未限定僅專責之安寧病房或機構才能提供服務;一般醫療機構只要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如具備照護末期病人的能力),同樣可以提供安寧緩和醫療服務,讓末期病人不必侷限在特定機構才能獲得照護。
B. 病人必須經過家屬同意,才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服務——此敘述錯誤。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末期病人本人簽署意願書,即可自主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不以家屬同意為前提要件。只有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未曾簽署意願書時,才由其最近親屬依法定順位出具同意書代為決定。
C. 安寧緩和醫療的主要目的是延長病人生命——此敘述錯誤。安寧緩和醫療的核心精神是提供末期病人身心靈整體性照護、緩解疼痛與不適症狀、尊重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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