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訂「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病人在無行為能力時,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
B醫療機構必須在病人表達不同意維生醫療時,應立即停止,不需進一步確認病人意願
C病人預立醫療指示必須經過書面確認,並且至少需要 2 名見證人簽署,其中 1 名見證人 必須是醫療專業人員
D若病人無法表達意願,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延命治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自主權為核心的專法,讓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與法定見證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事先表明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等)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本題重點在辨別簽署AD的法定資格要件、見證程序要求,以及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的處理原則。

選項分析

A. 病人在無行為能力時,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此敘述正確。依法規定,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若病人於簽署當下已喪失完全行為能力(如意思能力不足),即不符合法定簽署資格,無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程序。

B. 醫療機構必須在病人表達不同意維生醫療時,應立即停止,不需進一步確認病人意願——此敘述錯誤。即便病人當下口頭表達不同意維生醫療,醫療機構仍須依法確認其是否符合預立醫療決定或其他法定要件(如完成必要之專科醫師確診、緩和醫療團隊照會等程序),不能未經確認程序即逕行停止治療。

C. 病人預立醫療指示必須經過書面確認,並且至少需要2名見證人簽署,其中1名見證人必須是醫療專業人員——此敘述錯誤。法定見證方式為兩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見證人在場

...(解析預覽)...